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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规定大全-北京理工大学

2010-7-21 11:43:36 关键字:研究生管理 深圳研究生 深圳在职研究生 深圳工程硕士 深圳MBA 深圳EMBA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2009年8月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理工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强化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一节  学籍的取得、延续与终止

第七条  被北京理工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入学注册审核后即可取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方可在学籍有效期内与学校正式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的关系。

第八条  新生凭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以下简称预注册)。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通过注册审核之前其学籍状态记录为“预注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但请假最长不得超过4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不能如期完成预注册的新生,可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暂缓期限最长不超过入学学期期末。申请获准后,其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预注册,又不提出暂缓注册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获准暂缓注册的新生,应在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预注册,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其中,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

对已经预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对暂缓注册的新生,复查合格者,学籍状态不变,在其完成预注册后,学籍状态才能转为注册。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对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离校进行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可以申请暂缓注册,但暂缓注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该学期期末。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期阶段本条同样适用。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十三  研究生学籍能否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

第十四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者,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有异议的,可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 退学;

() 毕业、结业或肄业;

() 被取消或开除学籍;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节  考勤与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否则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未经批准而缺席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事先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4周,否则应按休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在两周以内由导师批准,并在学院备案;两周以上由所在学院批准。

第十九条  研究生所学课程和必修环节必须接受考核,考核与成绩管理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可以申请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和强军计划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休学需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一条  对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建议应当休学的研究生,学校可以要求其休学。若研究生坚持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强制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  休学应按学期进行,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按第二十条,在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继续休学的申请,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一年。休学累计满一年仍不能复学的,应当退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复学必须通过学校复查,合格之后方可复学。复学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并由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和强军计划研究生还需所在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在休学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交学院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需要同时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四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的学籍状态记录为“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北京理工大学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如需出国(境),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出国(境)超过4周者(寒、暑假例外,由北京理工大学公派出国(境)者例外),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列入培养计划的部分学业者,出国(境)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国家及学校高水平大学公派项目的研究生一般顺延一个学期学习年限。出国(境)期满返校时应到学院报到并签字,逾期不报到者按退学处理;办理过休学手续的,期满返校时按复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按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所在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北京理工大学学习,需要转学者,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应予退学的。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 研究生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 每学期末,经导师及指导小组或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学业、成绩未达到学科、专业及学校规定的培养要求,明显缺乏科研能力和培养前途。

(2) 重新开题仍未通过评审。

(3) 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

(4) 到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时,仍未能完成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修满规定学分,完成毕业(学位)论文。

()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者;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如无法在校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退学的研究生,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进行申诉。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未进行答辩但满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其它条件,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硕士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博士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两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可在离校前提出申请,指导小组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进行综合评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院批准,硕士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博士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两年以内,回校进行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从2009年录取的研究生开始,普通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2.5年,全日制工程硕士、全日制MBA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MBA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3年;普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4年;本科直博和硕博连读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5.5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并依据学位、学业和学位论文情况申请延期毕业。经批准延期后,普通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工程硕士、全日制MBA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3年,非全日制MBA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5年;普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本科直博和硕博连读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参见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2号、第26]。对于2008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延期累计时间与基本修业年限之和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参见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不能提前毕业。对于学业特别优异的博士生,可以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生提前毕业不得超过半年。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会是研究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主要组织形式,学校支持和保障研究生会等研究生组织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八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 享受奖学金者,在受到违纪处分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 受到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奖学金的评选;

() 享受助学贷款、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 情节显著轻微;

() 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 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十条  研究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 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 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 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 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

()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

第六十二条  在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三条  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四条  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详见《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七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一条  对非学历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理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2009年7月28)

一、考核的目的和范围

    考核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考核的目的是帮助研究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课程,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检查研究生各个培养环节的完成质量和教学效果,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凡列入研究生培养计划的各培养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课程注册与考试资格

1、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考核实行学籍注册与课程注册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只有学籍状态为“注册”、“预注册”或“暂缓注册”的研究生才有资格进行课程注册,只有进行了课程注册的研究生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未进行课程注册者,不允许参加考核。

2、研究生在进行课程注册之前必须提交培养计划,所注册的课程必须是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

3、课程注册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课程注册后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取消注册,但已经登录成绩的课程不能取消注册。

4、已经登录了合格成绩的课程(含之前进行了注册但尚未登录成绩的课程、免修和通过学分确认的课程)不能再次注册。成绩不及格的研究生必须重新注册该门课程,才能进行重修并获得考试资格。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研究生不能注册其硕士阶段已经注册过的课程,除非该课程所登录或确认的成绩为不及格。

5、研究生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四分之一时,取消其该门课程考核资格。

6、每门课程都有注册次数限制,同一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这一限制,否则应按《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的第(1)种情况处理。

7、每门课程的每个课程班都有注册人数限制,实行“先来先注,注满即止。”的原则。

三、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1、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除选修课外,其它所学课程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成绩,授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具体情况,对试卷成绩、平时作业、大作业、实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课程成绩一律采用百分制,但考试试卷成绩不得少于60分。

2、任课教师要合理控制考核难度,对于注册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课程,实行截尾筛选,筛选比例一般控制在5%8%

四、课程考核、重修与免修

1、研究生所注册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成绩记零分,该课程必须重修。

2、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者,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批准之后,本学期该门课程可以取消注册,研究生可在该课程下次开课时重新注册并参加考核。

3、经研究生培养办公室批准,研究生的部分课程可以免修,不参加考核。免修的课程不需要进行注册但必须列入培养计划。

4、学校公共课的考核时间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学院商定并通知有关学院。其它课程的考核时间由开课学院和任课教师商定,但应避免与其它课程的考核及教学安排冲突(包括时间和地点),考核安排由开课学院负责通知考生,并于考前提前5个工作日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五、课程成绩管理

1、每学期课程注册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打印所负责的课程班听课研究生名单,由注册该课程的研究生签字确认。不在这一名单中的研究生,未经研究生院批准,不能参加考核和取得成绩。

2、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研究生的成绩登录到“研究生培养与成绩管理系统”中。不在课程注册名单中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为其登录成绩。登录的成绩提交到系统数据库之后,任课教师应立即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并签字,任课教师自留一份,另一份交开课学院研究生教学干事。已提交的成绩任课教师不得擅自修改。学院按学期将各门课程成绩汇总编目,装订成册后备案,备查。

3、除第四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之外,注册了课程而不参加考核的,登录成绩时一律记零分。

4、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规定时间登录的成绩的任课教师,可以申请延长登录时间,经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

5、研究生历次注册同一门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全部记录在“研究生培养与成绩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不覆盖上一次注册该课程时所取得的成绩。

  六、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

    1、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是指将研究生在正常教学安排之外取得的成绩和学分确认为正式的成绩和学分。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到其它培养单位选修课程,所取得的成绩和学分。

2)入学前三年内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以旁听身份在我校取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

3)其它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批准的情况。

2、研究生课程成绩与学分确认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批准,学院主管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

3、当需要进行成绩与学分确认的课程出现层次、类别差异时,学分确认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办理,即:博士层次课程的成绩学分可以确认为硕士层次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学位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以确认为非学位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学分、学时较多的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可以确认为学分、学时较少的课程的成绩与学分。

4、只有学籍状态为“注册”的研究生,才能进行课程成绩与学分的确认。

七、必修环节的考核

1、必修环节的考核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和《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进行。

2、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必修环节完成的有关情况上传到“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系统”的数据库中。指导教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生必修环节成绩的登录,具体时间由“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系统”发布。

3、必修环节的成绩与学分实行基于学籍注册的登记管理制度,只有学籍状态为“注册”、“预注册”或“暂缓注册”的研究生,才能上传其必修环节完成的有关情况。导师只对上述三种研究生登录必修环节的成绩。

4、必修环节考核不通过者,应在答辩资格审查之前重修。历次重修的考核结果全部登录到“研究生培养与管理系统”数据库中。

八、成绩与学分的生效

    只有研究生的学籍状态为“注册”时,所登录的课程与必修环节的成绩和学分才能生效并作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对未注册的研究生,各学院和研究生院不提供正式的成绩证明。

九、对考核作弊的处理

1、在课程考核中作弊者,登录成绩时记零分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对以研究报告或大作业形式为主评定最终成绩的课程,研究报告或大作业有剽窃或抄袭现象者,按课程考核作弊处理。必修环节有抄袭现象或弄虚作假者,视为该必修环节考核作弊,登录成绩时记零分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

2、对考核作弊的研究生,按《北京理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处理。

十、其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07年5月1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学位类型授予。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国***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 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课程学习和要求

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其中通过重考、重修取得的学分不超过30学分。

实行“完全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均学分绩不小于70

本科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总体要求,由教务处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制订,各学院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专业的特点确定具体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定本科生学士学位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六条  学位申请

我校每年定期受理学士学位申请,我校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由学生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第七条  学位审批与授予

各学院应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四、五条的,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经各学院主管本科教学的院长(副院长)及教务处审核后报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对各学院上报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审批名单进行审查,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授予学位者为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士学位的授予问题。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教务处对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材料归档。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硕士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  课程学习和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硕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学位论文要求

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所在学院及导师审查同意,在举行答辩的一个月前,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其中一位为校外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写出较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

1.两位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

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增聘一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增聘评阅人评语亦属否定意见。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二级学科分为若干个答辩小组,采用集体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导师可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表决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论文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两位。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半数以上成员如认为学位论文已相当博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办理申请博士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硕士学位申请,硕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一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在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可按规定时间提出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四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我校硕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硕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会议应有记录。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可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建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硕士学位的授予问题。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相关材料归档,对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学术水平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我校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经审查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 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 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六条  课程学习和要求

博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总体规划和要求由研究生院根据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制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学科、专业的特点确定博士研究生的具体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掌握有关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论文编排格式应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论文格式要求。

第十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评阅前,应将学位论文或论文详细摘要送有关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举行论文预答辩,预答辩的要求见《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预答辩通过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聘请五位相关学科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三至四位)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人应由具有教授、副教授(应有博士学位)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评阅人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学位论文是否可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等提出意见。

下列情况之一属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

1.两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皆属否定意见;

2.如有一位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办公室将增聘两位评阅人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增聘评阅人中又有一位或以上评阅人的评语属否定意见。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可组织论文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位与学位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有相关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两位及以上论文评阅人和二至三位校外专家(委培或定向生聘请的校外专家应为第三者单位)。委员的半数以上应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答辩委员会主席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导师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如学生有副导师时,其导师和副导师不能同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协助组织答辩工作的具体事宜,并担任记录及填写有关材料。秘书没有表决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权调整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特殊情况需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在论文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人。

学位论文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论文答辩除有保密要求外,应公开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公告必须在答辩前三天发布。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方可作出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了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该学生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学位申请

学校每年定期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博士研究生在毕业后两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统一负责办理。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可按规定时间提出博士学位申请。

    第二十一条  学位审核与授予

我校博士学位的审核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会议应有记录。对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决议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每个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可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建议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博士学位的授予问题。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并作出授予学位、缓授学位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会议应有记录。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后,由校学位办公室等部门将相关材料归档,对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经异议期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二条  名誉博士学位是一种荣誉称号。凡在科学界有较高声誉,或在学术上有较深造诣,能以自己的科学成就或学术活动促进我国科学技术和学术水平提高的国内外学者、科学家;或为人类文明和进步事业做出过积极贡献的国内外著名政治家和社会活动家,可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二十三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工作将根据需要进行。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选由我校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由我校授予。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专业学位,申请成人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等学位申请及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本细则另行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

无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院校向我校推荐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时,需在我校对推荐学校的教学情况已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按双方商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教学或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工作细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批准为涉密的学位论文,其论文预答辩、评阅和答辩存档等有关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1. 对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校学位办公室。

    2. 校学位办公室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必要时可由校学位办公室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审核。

    3. 对因非学术问题所提出的书面意见,由校学位办公室与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4.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作出仲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期。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学位授予细则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北京理工大学关于评选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先进研究生班集体、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团队的规定

(2006年12月14)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实现创新型国家对高层次人才的要求,促进学校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努力营造研究生全面、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学校决定在研究生中开展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先进研究生班集体、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团队的评选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评优类别:

    1.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

    2.先进研究生班集体、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团队

 

二、评优条件:

㈠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确立在中国***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3.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较扎实的专业基础及较强的学术研究和科研工作能力;

    5.积极锻炼身体,身体健康。

㈡ 研究生个人奖项评选条件:

1.优秀研究生

⑴ 硕士满足条件: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评选当年的各门专业课、选修课优良率达到80%以上,无不及格现象;

⑵ 博士满足条件:进行课程学习的博士要求各门专业课、选修课优良率达到80%以上,无不及格现象;课程学习完成的博士要求评选当年在SCI刊源、EI刊源、核心期刊上发表高水平论文和取得高水平成果。

2.优秀研究生标兵

   ⑴ 满足“优秀研究生”所列条件;

   ⑵ 根据评选当年发表论文的情况计算排名,计算方法如下:

管理与经济、人文社会科学类论文计分标准:

刊物等级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学位委员会指定重要期刊

28

14

10

其他

16

7

5

理工类论文计分标准:

刊物等级

独立完成

合作完成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SCI

28

14

10

EI

22

12

8

中文核心期刊

16

10

6

其他

16

6

4

   上述为单篇论文分数,最后的总得分为各类论文数量与论文对应分数的乘积,论文相对影响因子作为权重;

 ⑶ 获得国际、国家、省部级竞赛奖项和国家发明专利的研究生优先考虑。

3.优秀研究生干部

⑴ 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须是学校、学院两级研究生会干部;各学院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成员;校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⑵ 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同学中有较强的号召力,工作效果好;

⑶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动机正确,组织观念强,严格要求自己,能够很好地完成组织上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自觉维护校园稳定;

⑷ 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热爱所学专业,各门专业课、选修课优良率达到70%以上,在学习、日常行为和科研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㈢ 研究生集体奖评选条件:

1.先进研究生班集体

    ⑴ 干部工作努力负责,班级团结向上,在各项集体活动中成绩或表现优秀;

⑵ 支部、班委会、团支部配合好,班风、学风良好;

⑶ 班级同学政治思想合格,无违规违纪现象;

⑷ 较好的完成本阶段的学习科研工作,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师生关系融洽;

2.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团队

    ⑴ 以学术研究、科技创新为主线组成的学术集体,在高水平论文发表或科研创新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表现;

⑵ 团队成员政治思想合格,无违规违纪现象;

⑶ 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现象,师生关系融洽;

三、评优程序及比例

1.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

    ⑴ 评选范围和对象为全体在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比例一般不超过研究生总数的10%,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的比例分开计算;

    ⑵ 满足评优条件的个人填写《优秀研究生登记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初审,送研究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⑶ “优秀研究生标兵”从“优秀研究生”中选拔,获得“优秀研究生标兵”的学生不再同时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

2.优秀研究生干部

   ⑴ 优秀研究生干部的比例为研究生总数的2%

   ⑵ 满足评优条件的个人填写《优秀研究生干部登记表》,经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院初审,送研究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3.先进研究生班集体、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团队

   ⑴ 满足“先进研究生班集体”的班级先撰写事迹材料,由学院组织评比和初审,并整理事迹材料,送研究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⑵ 满足“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团队”的集体撰写事迹材料,材料中包括学术成果以及科技获奖情况,由学院组织评比和初审,送研究生工作处组织专家评审,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四、评优时间及表彰和奖励

1.各项评比工作在每学年开学后进行,111以前各学院将初评的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和先进研究生班集体、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团队报研究生工作处审核评选,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表彰;

2.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3.授予先进研究生班集体、优秀研究生学术创新团队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在全校通报表扬,并在全校范围内宣传报道获奖集体的先进事迹。

本规定自200711日起执行。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园生活与课外活动

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级组织应健全管理制度,在维护学校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学生开展积极向上的课外活动和实践活动。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加强与学生的沟通,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和指导各级学生会和社团组织开展工作。

第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共同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学生成立学生社团,应依照《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接受校团委的管理。

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管理。

各学生团体开展跨学院及校外的活动需向校团委提交书面申请和计划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七条  学生团体在组织课外活动时要注意活动对同学的教育性和引导性,倡导开展积极、健康、向上、有益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八条  组织学生课外活动时要有选择的获取社会赞助,坚决拒绝赞助商的不合理要求,不能在学生活动中过分地体现广告色彩。赞助资金的使用要做到账目明晰、公开透明。

第九条  举行学生课外活动应做到:

1、学生出校参加学科科技竞赛和其他大型活动应由校内的承办单位报学校有关部门审批;

2、学生参加学院内部组织的不在公开场所进行或不跨学院进行的活动,以及学院内组织的外出活动按照各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凡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面向全校学生开放的活动和跨学院活动,以及需要到校外参加的志愿服务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含院级)及其他形式的活动须向学校有关部门统一申报,活动方案中要有明确的安全、防火预案和相关责任人,要按照校团委、保卫处和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审批备案。

第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十一条  学生组织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须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立学生志愿服务团体,须向校团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接受校团委的管理。学生志愿服务团体开展志愿服务活动,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相关规定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四条  利用教室课外时间开展课外活动时,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并在不影响其他学生学习、在作息时间之内严格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学生活动需要进入宿舍的,在宿舍内应当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制度,接受学校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的准备与开展不得影响其他同学休息。

第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七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理工大学网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不得恶意攻击他人电脑,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八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北京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2005年12月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优化人才成长环境,形成良好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本科预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学生有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依法接受学校的管理。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下列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享受奖学金者,在受到违纪处分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二)受到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一)情节显著轻微;

(二)属于初犯,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真深刻,确有悔改表现;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其它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七)其它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 偷窃、骗取、抢夺公私财物的;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四)破坏公共设施的。

第十条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或购买者,被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或未受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伤者,视其伤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者,视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打架后,继续纠集他人报复或寻衅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持械打架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考试纪律,未构成作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有其它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参与非法传销或封建迷信活动,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学校非法组织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他人、组织进行侮辱或诽谤,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

(一)违章用电用火,造成安全隐患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章用电或其他违章行为造成火警、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有关保密对象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手段故意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盗取他人帐号、密码和信息资料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危害网络系统安全运行者和信息安全者以及利用网络诬陷、造谣、诋毁他人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管辖的学生公寓、宿舍内留宿异性,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其它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和社会风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检举、揭发人实行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学校其它管理规定(如宿舍、图书馆、教室、校园管理、门卫等规定)者,可参照本条例中相类似条款,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决定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合法,符合规定程序;违纪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于学校的处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学校必须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对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审查;学生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学校应当采纳。

学校不得因为学生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决定,报学生工作部门备案;给予记过处分,由学院报请学生工作部门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报请学生工作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报请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

(二)学院与职能部门意见不统一时报主管校长决定;跨学院学生违纪事件处理有争议时,由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决定或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学生违纪处分时,由所在学院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呈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材料;

(二)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按处分决定的批准权限给予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本科生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研究生记过处分由研究生工作处出具处分决定书;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公布前,由被处分人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

(三)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处分决定书应当在校内相应范围公布。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有关学院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公布违纪学生处分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以学校名义公布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五)违纪学生的处分通知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留校察看期间无违纪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有明显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代为办理并记录在案。其善后问题,按学校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如实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送交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无关的校领导、部处负责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被处分学生对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 被处分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项。“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科生纪律处分相关事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研究生纪律处分相关事宜由研究生工作处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理工大学学生违纪行政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2005年12月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91实施)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生、本科预科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是学生工作处。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专门的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般由与申诉事项无关的校领导、部处负责人、学校监察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五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实施听证程序。对当事人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听证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十七条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程序的,应向申诉委员会出具书面委托书。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但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北京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研究生培养与学籍的常见问题解答

(2009年8月1)

    说明:本文旨在为研究生入学之后可能会遇到的部分问题提供一些帮助和指导,提醒研究生注意某些可能会对学籍和学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所有解答尽可能依照有关文件的精神进行,但难免出现遗漏和偏差,因此涉及有关规定的内容应以具体的文件为准。此外,本文也不可能包含所有相关问题和注意事项,因此,除阅读本文之外,你还应仔细阅读有关文件,以免影响你对学校规定的理解。

为此,特作以下三点声明:

  第一、研究生应当尽快查阅下列文件(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2)《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

  3)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4)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5)北京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6)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研究生应牢记并经常登陆下列网址:

    1)北京理工大学主页:http://www.bit.edu.cn/

  2)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http://grd.bit.edu.cn/

 3)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网址: http://10.6.5.1/glxt/,在该系统中提供了上述重要文件的链接。

  最后一个网址只能在校内访问,并且某些情况下网址可能会发生变化,但届时一定会在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如果研究生院网站的网址发生变化,会在北京理工大学的网站上予以公布,并提供研究生院网站新网址的链接。

  第三、凡利用上述网址公布过的文件,均视为已向全校研究生告知,特此声明。

  一、“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

  1.1 “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有哪些主要功能?

  “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的用户包括研究生、任课教师、指导教师和校、院管理人员。对于研究生类型的用户,主要功能包括:

  1)研究生的基本信息管理(用于新生和毕业生的电子注册及在校期间的日常管理);

  2)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管理(培养计划的制定、修改和保存,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必须全部完成,是进行课程注册的依据);

  3)学籍注册信息的登记管理(一般由学院审核登记,是研究生课程注册、答辩资格审查、毕业审核等环节的基础);

  4)课程注册与成绩管理(注册课程、取消课程注册、查看上课安排及成绩等);

  5)必修环节与开题报告管理(信息上传、成绩查询);

  6)答辩资格审查(供研究生进行答辩资格的自查);

  7)常用文件和通告查询(包括培养方案在内的常用文件和重要通告);

  8)为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提供姓名、照片等信息的自动关联。

  1.2 如何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并填报个人基本信息?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学历研究生均应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的填报(所有项目填全,不要漏项),登陆网址是:http://10.6.5.1/glxt/,如果网址有变化,会在研究生院网站上公布。目前,“系统”暂不向专业学位研究生(含单证及2009年新录取的全日制工程硕士)开放。2009年新录取的全日制工程硕士暂定本学期末开放。

  如果发现“系统”所显示的个人基本信息(只读)有误,请及时向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管理的老师报告。

  根据需要,“系统”可能会要求你填写一些之前没有要求你填写的信息,因此你需要经常登陆“系统”,以便及时填写有关信息。

  1.3 如何获得“系统”帐号与密码?

  每个新录取的学历研究生都能自动地获得一个帐号,登陆“系统”的帐号和初始密码就是你的学号,登陆成功后“系统”会提示要求修改密码,否则不能使用“系统”提供的各项功能。修改密码成功后需要退出“系统”重新登陆,方可正常使用。

  请牢记自己的帐号和密码,如不慎忘记,可持有效证件向所在学院的教学干事查询。

  “系统”目前不对非学历研究生开放,如果你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单证),就暂时不能登录“系统”。今年录取的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将在本学期末能够登陆“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

  旁听生和同等学历研究生应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旁听注册之后,才能获得登陆帐号和密码。

  1.4 为什么一定要修改和保管好自己的密码?

  因为初始密码与学号是相同的,系统只对密码与学号不相同的用户开放各项功能。如果不加这样的限制,别人就可以借用你的帐号和密码进入“系统”,将你已经注册的课程退掉或修改、下载你的其它有关信息。

  请不要随意将密码告诉别人,否则上述问题同样可能会发生。

  1.5 为什么要及时填报个人信息和指导教师?

  登陆“系统”以后,请及时填报个人信息,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能及时与你取得联系。

  指导教师必须由研究生亲自填报。如果你忘记填报,你的导师在登入“系统”后,将查询不到你的有关信息,因而无法对你的培养计划进行审核与确认,并无法为你的开题报告和必修环节提交成绩。建议你在确定导师之后立即填报此项信息。

  1.6 指导教师与别人重名时怎么办?

  如果你的导师与别人重名,你需要先问清楚你导师的帐号。你在填报导师姓名的时候,“系统”会将帐号与姓名在绑定在一起显示,以便你做出正确的选择。

  1.7 什么时候可以制订和修改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的制订与修改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通常,入学一年(本科直博生入学两年)以内,可以在每学期开学之后的一个月内制订或修改培养计划。超过上述时限,一般不再允许修改培养计划。

  1.8 所有的研究生都要在“系统”中制订培养计划吗?

  不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含今年录取的全日制工程硕士、MBA和软件工程学历硕士生)由所在学院安排制订培养计划。其它研究生(包括旁听生和同等学历研究生)必须登录“系统”制订培养计划,否则不能进行课程注册。

  1.9 如何制订培养计划?

    进入“系统”的培养计划页面后,请仔细阅读有关的培养要求和说明。通过“课程类别”和按“课程编码或名称”查找,可以找到你想要添加到培养计划中的某门课程,点击课程信息列表中最右边一列的小方框,方框中会出现一个“√”号,表示你选中了这门课程并准备将其列入你的培养计划;再点一次,又会恢复为空白框,表示你准备从培养计划中取消这门课程。

    在页面的最下边,有“提交”、“暂存”和“重置”三个按键,点击“暂存”键,你的选择会暂存在“系统”中但培养计划不会生效。当你确信所有必要的课程全部选中之后,须按“提交”键才能真正将培养计划写入“系统”数据库并使之生效。

  你的培养计划应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并符合你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要求。你可以与导师一起登陆“系统”制订培养计划,也可以自己在“系统”中预订一套培养计划,提交之后请导师审查。指导教师认可你的培养计划之后应在“系统”中完成签字。在导师签字之前,你可以修改你的培养计划;导师签字之后,你就不能擅自修改培养计划了。如果确有必要修改,则必须先经过导师同意,由导师撤销“系统”中的签字之后,方可进行修改。

  1.10 如何修改培养计划?

  如果你已经提交了培养计划,进入“系统”的培养计划页面后,系统将缺省显示已经列入你的培养计划的课程。此时,页面最下边只有一个“修改”键。当你需要修改培养计划时,必须先按“修改”键才能对培养计划进行修改。之后的操作与制订培养计划时的操作相同。需要提醒你的是:

  (1)修改完毕后不要忘记按“提交”键,否则你的培养计划将始终处在修改或暂存状态而不能生效。

  (2)如果需要从培养计划中删除已经注册的课程(详见课程注册),必须先进入课程注册页面,取消该课程的注册之后,才能从培养计划中删除该课程。

  (3)已经取得成绩(不论是否及格)的课程不能从培养计划中删除,必须重修。

  (4)超过课程注册截止时间,也不能从培养计划中删除已经注册的课程。

  1.11 硕博连读生的培养计划如何制订?

    硕士连读生在办理博士入学手续之后,原来的硕士帐号可能会保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但一般情况下请不要再使用它,而应以博士学号登陆并按本科起点博士生的要求制订培养计划,除了将必要的博士层次课程列入培养计划之外,一般应将你在硕士学习阶段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全部纳入新制订的培养计划中。但有两个例外:

  (1)连读时出现了跨专业的情况,则原硕士阶段的专业课程可以不纳入新的培养计划中。

  (2)硕士生政治理论课包含《科学技术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两门课。在2007版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课组包括三门课程即:一、《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二、《资本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三、《科学方法论》。而在2009版的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资本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科学方法论》已删除。因此,硕士生修完《科学技术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两门政治课即可。

    硕博连读生如果以硕士学号登陆制订培养计划,你的有关信息可能会记录在你的硕士帐号下,也可能丢失无法找回,而你的博士学习阶段的有关记录将一直是空白,你将无法取得合格成绩并通过答辩资格审查。

  1.12 当培养方案重新修订时,硕博连读生和本科直博生如何制订或调整培养计划?

    硕博连读生和本科直博生的培养计划是由硕士和博士两个层次课程组成的,并且通常情况下第一学年(或硕博连读生的硕士学年)只能选修硕士层次课程。进入第二学年后,本应开始学习博士层次课程,但此时培养方案进行了修改,原来列入培养计划的许多课程不再开设,对于本科直博生而言,原订的培养计划就不可能完成了;对于硕博连读生而言,已经学过的硕士层次课程很可能不包括在新培养方案中,因此如果按新培养方案制订培养计划,就无法列入那些已经学过的课程了;若按原有培养方案制订培养计划,则会出现与本科直博生相同的情况。

    在新旧两套培养方案过渡时出现的上述情况,可以通过培养计划单独审核的办法来解决。培养计划单独审核不需要研究生提出申请,而是由“系统”设定的。例如20099月正好就时逢新版本的培养方案启用,因此20089月入学的本科直博生和20099月入学的硕博连读生,其培养计划都将被“系统”设定为单独审核。

  当培养计划被设定为单独审核之后,你的培养计划就可以由新旧版本的课程组合而成了。本科直博生只要将培养计划中的博士层次课程(旧课程)删除,再将新的博士层次课程加进来即可,当然,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不能因此降低;硕博连读生则可以用原有的硕士层次课程,加上新版本的博士层次课程组合成培养计划,当然,各类课程的学分要求不能因此降低。

  1.13 硕士生是否可以将博士层次课程列入培养计划?

    不提倡这样做。但如果你所在学科的培养方案有这样的要求,或者你的导师认为你可以选修少量的博士层次课程,可以将少量的博士层次课程列入你的培养计划。但建议你事前与开课学院和任课老师沟通一下,确信你已经具有足够的先修课程基础和知识之后,再做决定。

  1.14 培养计划中列入跨一级学科课程时应注意什么?

    学校对硕士生和本科直博生有跨一级学科选择课程的要求,建议你一定要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择,确信你已经具有足够的先修课程基础和知识,或在事前与开课学院和任课老师沟通一下。如果的确不具备足够的基础,建议你不要强行将这样的课程列入你的培养计划,否则你有可能无法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而不能毕业。例如,英语语言文学学科开设的《翻译理论与实践》,就可能不适合非英语专业的研究生选修,除非你在这方面的基础已经达到了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的水平。

  1.15 制订培养计划与注册课程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培养计划是你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需要完成的学习计划,是进行课程注册的依据,对未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系统”将拒绝你的课程注册申请。即便你已经将某些课程列入了培养计划,但如果你的培养计划处在“暂存”或“修改”状态而没有提交,也不能顺利地完成课程注册。列入培养计划的课程应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习并取得合格的成绩,否则应按肄业退学处理。

    课程注册是按学期进行的,可以理解为你在某个学期的课程学习计划。但课程注册的含义不仅限于此,它表示你与开课学院和任课老师达成了一种协议,因此这种协议一旦生效,你应完成已注册课程的学习并参加考核。而培养计划是一种有待完成或已经执行完毕的计划。请不要错误地将制订培养计划和注册课程笼统地混淆为“选课”。

制订和修改培养计划时系统不审核你的学籍状态,而注册课程时“系统”会根据你的学籍状态决定是否允许你进行有关的操作。

  1.16 为什么一定要进行课程注册?

    只有注册了课程才能取得取得该课程的考试资格,任课教师才能在“系统”中登录你的成绩。没有进行课程注册的研究生不允许听课,不允许参加考试。如果没有进行课程注册就去参加该课程的学习或考试等教学活动,除不能取得成绩外,还将被视为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1.17 所有研究生都必须登录“系统”进行课程注册吗?

    暂时不是这样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含全日制工程硕士、MBA和软件工程学历硕士生)由所在学院安排课程教学。其它研究生(包括旁听生)必须登录“系统”进行课程注册才有可能取得成绩。

  1.18 注册课程需要什么条件?

    学历研究生必须先进行学籍注册审核才有资格进行课程注册。对新生,你的学籍状态必须为“注册”、“预注册”、或“暂缓注册”三种之一方可进行课程注册;对老生,你的学籍状态必须为“注册”或“暂缓注册”方可进行课程注册。

    旁听生和同等学历研究生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进行旁听注册之后,方可进行课程注册。

    注册课程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你已将某课程列入你的培养计划并且向“系统”提交了你的培养计划。

如果你尚未解决学籍注册问题,建议你尽快办理学籍注册手续,以免影响你进行课程注册。

  1.19 课程注册和退课的时限是怎么规定的?

    通常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一个月之内(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学期的不同而有所调整),“系统”注册功能每天24小时开放。当遇到注册高峰时,“系统”可能会提示你如“系统忙,请稍后再试”之类的信息,你可以错开高峰时段进行课程注册。

  1.20 如何注册课程和取消已经注册的课程?

    在规定的时限(一般为开学之后的一个月,具体时间可能会根据学期的不同而有所调整)内,点击“系统”菜单中“课程注册”进入课程注册页面后,“系统”会列出本学期你可以注册的课程清单和已经注册成功的课程。某些课程可能会同时开设几个班,但你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班进行注册。一般情况下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专业课会在最右边一列显示详细的上课时间和地点,以便你选择合适的课程班进行注册,避免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当你决定注册某课程时,请点击它右边的空白小方框,框中会一个“√”号,表示你选中了该课程的某个班。选好所有你希望注册的课程之后,点击页面最下边的“存储”键即可完成这些课程的注册。

    取消课程注册(简称退课)与注册课程的时限规定是相同的,你只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系统”进入课程注册页面后,去掉某课程班右边小方框中的“√”号(单击一次即可),再点击页面最下边的“存储”键即可。

    如果忘记按“存储”键,无论是你的注册结果还是退课结果都不能保存到“系统”数据库中。

    已经取得成绩的课程(即使该课程不及格)不是取消注册,当然也不能从培养计划中删掉。

  1.21 课程注册有人数限制吗?

    当然有,每个课程班都有注册人数限制,并在注册小方框的右边显示有剩余人数。课程注册实行先来先注,注满即止的原则。

  1.22 硕士生在注册英语、政治公共课时需注意什么?

  (1)硕士生的公共英语(一外)和公共政治课,春、秋两个学期都会开设,因此第一学期没有注册上这些课程的研究生可以在第二学期注册。为公平起见,如果这些课程考试没有通过,即便你是在第一学期注册成功,只能从第三学期起才有机会注册重修。

  (2)硕士生第一学年中,不能在同一个学期同时注册《科学技术哲学》和英语(一外),但从第三学期起就没有这个限制了。因此:

如果你在第一学期没有注册成英语(一外),建议你尽可能在第一学期注册《科学技术哲学》,否则你在第二学期注册英语(一外)时,系统会拒绝你同时注册《科学技术哲学》,这样你就只能在第三学期才能注册《科学技术哲学》了;

    如果你在第一学期没有注册成《科学技术哲学》,建议你尽可能在第一学期注册英语(一外),否则你在第二学期注册《科学技术哲学》时,系统会拒绝你同时注册英语(一外),这样你就只能在第三学期才能注册英语(一外)了。

  (3)硕士生第一学年中,不能在同一个学期同时注册《科学技术哲学》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但从第三学期起就没有这个限制了。因此:

    如果你在第一学期注册了英语(一外),建议你尽可能在第一学期注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否则你在第二学期注册《科学技术哲学》时,系统会拒绝你同时注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这样你就只能在第三学期才能注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了。

  (4)硕士生英语(一外)可能会开设多个班,但最后一个班是专门为需要重修这门课程而增设的。如果你不是重修该课的学生,即使前面所有的英语课程班都已注满,也不要注册到最后一个班中。

  (5)硕士生政治课包括《科学技术哲学》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为所有硕士生的公共必修课。硕士生的培养计划中需要将两门课均列入培养计划。

  (6)获准免修英语(一外)的研究生,不能注册英语(一外),但可以选修(不强制要求)面向全校开设的英语选修课。目前,选修课对所有的学历研究生开放。

  简言之:对于一年级硕士生,英语(一外)和《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尽可能在同一个学期注册;尽可能在第一学期注册英语(一外)和《科学技术哲学》中的其中一门;不能在同一个学期同时注册英语(一外)和《科学技术哲学》。

  1.23 博士生课程有无春、秋两个学期都开设的情况?

     将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博士生的公共英语(一外)课程或其它课程,也有可能出现春、秋两个学期都开设的情况。不论出现哪种情况,学校都能保证每个注册的博士生入学后一年之内都有机会注册这样的课程。

  1.24 本科直博生在注册课程时需要注意什么?

    本科直博生第一学年注册课程一般应按硕士生的规则进行,但你可以不用考虑《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注册问题。此外,第一学年原则上不允许注册博士层次课程。

  1.25 重修课程需要注册吗?

    根据学校规定,不及格课程必须重修;已经取得合格成绩的课程不允许重修。当某课程需要重修时,同样需要登录“系统”进行课程注册。如果不注册,你将无法取得重修成绩。

重修硕士生英语(一外)时,你只能注册在最后一个英语课程班中。例如,某学期一共开设25个硕士英语班,重修学生必须注册在最后一个班即25班中。

  1.26 如何查看课程成绩?

    你随时可以登陆“系统”,点击菜单中的“成绩查询”,即可看到列入培养计划的全部课程清单,如果任课教师已经登录了某门课程的成绩,而你正好注册了他所讲授的这门课程,你就能看到这门课程的成绩。如果你只是将某课程列入你的培养计划而没有注册这门课程,或任课教师暂未登录成绩,你只能看到成绩单中有这门课,但成绩栏里却是空白。因此需要提醒你的是,出现在这里的课程清单并不是已经注册的课程清单,而只是一份根据你的培养计划自动生成的一份待填写的成绩单。为了在这张成绩上填满合格成绩,请你一定要按照规定进行课程注册。

  1.27 为什么要及时查看和整理“系统”发送给你的消息?

    研究生院、学院、导师、任课教师可以通过“系统”向你发送消息,以便你即时了解有关的重要事项。如果你有从未查看过的消息,每次登陆“系统”后,都会弹一个你有新消息的提示框。建议你及时点击查看“接收消息”,以免错过一些的重要通知或机会,给你的学习带来不便。

    查看完信息后,建议你立即将指定的信息标记为已读信息或将其删除。否则每当你登陆系统时,“系统”都会弹出“你有新消息”的对话框来“***扰”你。此外建议你及时删除已经无用的消息,否则“系统”中的“垃圾”会越来越多。

  1.28 为什么要尽快按指定要求照相并上网核对?

    根据北京市教委的要求,在研究生学籍信息电子注册工作中需要按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供电子照片。新生入校后很快就会面临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等问题,这些环节都对照片有一定有要求。如果不能尽快按要求到指定地点照相,会对这些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新生入学之后都应按要求到指定的地点照相。如果“系统”中没有你的照片,还会影响你的成绩单打印。

    通常在照完相十五天后,你可以登录“系统”在“基本信息”页面中进行核对,看看所显示的照片是否是自己的。如果不是,请你立即到学院研究生工作部门联系,以便及时处理。通常,电子注册照片应与毕业证上所贴照片一致。因此照完相后,及时上网进行核对是非常必要的。冲洗出来的照片统一下放到学院管理,制发毕业证时由学院负责老师统一张贴。

    “系统”所显示的照片分辨率太低,不能用于冲洗。当你需要冲洗照片时,可以点击“下载”键将你的高分辨率照片下载保存。

    集中照相通常安排在入学后的第一周,请注意研究生院网站、学院和“系统”中的通知。你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指定地点照相。新生入学时照相的人比较集中,请你合理安排时间,错开高峰去照相。

  1.29 如何查看上课时间和地点?

    登录系统进入“上课安排”页面后,“系统”显示你当前学期已经注册的全部课程清单,一般情况下公共课和选课人数较多的课程会给出具体的上课时间和地点。但选修人数较少的课程大多数是由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与选课学生协商确定,以免上课时间发生冲突。即便协商后确定了上课时间和地点,也不一定会在“系统”中公布。因此如果你发现你所注册的课程很久都没有公布具体的上课时间和地点,你应主动向开课学院或任课教师查询,以便即时退课。

同时建议你将联系电话和e-mail地址及时填报,以便有关人员与你联系。

  1.30 怎样上传和修改开题报告?

    点击“系统”菜单中的“开题上报”,即可打开开题报告上传页面,在特定的空栏里填好相关内容,提交即可。但是,上传开题报告之前通常要确定内容、题目和评审意见是否涉密。如果内容涉密,应先由指导教师将“是否公开”选项设置为不公开(在指定地方打上勾即可),这样你就可以不用上传开题报告正文了;如果论文题目和评审意见涉密,应对题目和评审内容进行非密化处理之后再上传。例如,你的论文题目为“武当长拳的攻防体系研究”,假设其中“武当长拳”和题目整体都有涉密的可能,上传时可以将题目变通泛化为“一种武术套路的AD问题研究”,而评审组意见通常可以简化为“选题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研究方案可行,进度安排合理,同意开题。”之类根本不涉及内容的词句。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在开题报告正文中如果包含有图片,请一定要采用压缩率较高的JPG格式图片,并适当控制文档的大小。不要采用非压缩的BMPTIF等格式的图片,否则“系统”可能会拒绝你提交的开题报告。

    在“系统”规定的提交时间内,只要导师没有给你的开题报告登录成绩,你就可以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否则必须由导师将你开题报告的成绩清空,你才能对开题报告进行修改。

  1.31 怎样上传和修改必修环节内容?

    点击“系统”菜单中的“必修环节”,即可打开必修环节上传页面。目前可以通过“系统”上传的必修环节有文献综述报告、专业外语、学术活动和教学实践四项,但并不是所有研究生都必须上传以上全部四项内容。例如硕士起点博士生就不必上传专业外语的学习内容,而大多数专业的硕士生不用上传教学实践内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某些文献综述报告也是有可能涉密的,如果内容和题目涉密,应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非密化处理。文献综述报告中如有图片,请同样使用高压缩率的JPG格式图片。每个学科对文献综述报告的字数和所引用的参考文献篇数的要求各不相同(详见培养方案),你填报的信息必须满足学科的要求。

    每次参加正规的学术活动之后都要上传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其中必须要有自己作为主讲人的总结(各学科对硕士生、博士生的要求可能各有不同)。如果这次活动有你主讲的论文,提交总结时请不要忘记将“是否本人”选项设置为“是”(在指定地方打上勾即可)。在足够的学术活动总结报告全部提交完毕后,你方可请导师对你的总结给出评价和成绩。因为一旦登录成绩,你就不能修改你的总结了。

    教学实践与专业外语的信息上传与前面所述都差不多,你要做的就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填好有关内容后提交即可。

1.32 如何在网上进行答辩资格自查?

    答辩资格审查是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之前的一次综合审查,目前列入审查内容的共有8项,包括:注册(学籍)、培养计划、课程学习、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报告、专业外语、学术流动、教学实践。凡对研究生有要求的项目,都必须通过之后,才能取得答辩资格。其中学籍注册审查从答辩学期开始向既往追溯至入学学期,每个修业学期都必须注册,才能通过答辩之前的注册审核环节。

    进入“答辩资审”页面后,先选定审查项目(可单选,也可利用ShiftCtrl键配合进行多项选定),再点击“审查”健即可看到结果。

    尽管你短期内不会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仍然建议你时常做一下答辩资格自查,以便你即时了解自己学业进展的总体情况。

  1.33 研究生如何进行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报名?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不是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内容,但学校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为研究生提供报名机会。下列研究生可在我校报名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

  (1) 学籍状态为预注册、注册和暂缓注册的我校学历研究生;

  (2) 2009年录取的全日制工程硕士;

(3) 我校在读的软件工程硕士(含单证生);

(4) 我校在读的MBA(含单证生)。

    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两次,每次考试报名时间各不相同。从2006年起,次年1月份的考试报名时间大致在9月份,即新生入学后很快就会开始次年1月的考试报名。我校四六级考试目前由教务处教育培训办公室组织,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协助组织报名。如果你不想错过机会,请你特别注意教务处、研究生院网站和学院的通知,及时登陆教务处的报名系统报名,报名网址和具体的报名要求会在通知中公布。

    报名有严格的截止时间,超过截止时间不能补报。建议你密切注意有关通知并严格按规定报名。报名规定每年可能会有一些变化,但相差不大,可以根据以前的报名要求和规定,提前做好有关准备。

    请特别注意如果你是学历研究生而又没有办理注册(预注册或暂缓注册)手续,就不能报考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

  二、学籍与注册审核

  2.1 为什么一定要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释义,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学生一旦具有某所大学的学籍,通常情况下就应享有该校各项规定的权利,并履行该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我校对学历研究生实行基于学籍的培养和管理,有关规定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因此,如果你是学历研究生,只有取得了学籍,才可能获得在该校学习、生活以及学业期满后取得该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资格。反之,如果没有学籍,就不是北京理工大学的研究生,因而不具有上述资格,不能享有学校所规定的权利,例如,你将不能进行课程注册并取得该课程的成绩、不能通过答辩资格审查、不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等。

    专业学位研究生(单证)由各学院参照《规定》进行管理。

    鉴于学籍的重要性,特别提醒你仔细阅读遵守《规定》。

  2.2 怎样才能取得并延续研究生的学籍?

    新录取的研究生(以下简称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包括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并进行体检),即可取得预注册资格。此时,你并没有正式取得我校的研究生学籍,你的学籍状态被记录为“预注册”。当你的体检结果、政审结果以及其它复查结果全部通过之后,才算正式通过了新生的入学注册审核,取得并在规定的时间(一个学期)内具有北京理工大学的研究生学籍,这时,你的学籍状态将被记录为“注册”。

    必须注意的是:你所取得的学籍只能持续到注册学期的期末,下学期开学时,你需要重新通过注册审核才能将学籍延续下去。如果下学期开学时不按规定注册,你的学籍即告终止,这意味着你已经失去了学籍。通常,这一过程是不可逆的,因此特别建议和提醒你每学期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如果你不能按时办理学期注册,也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最长可以申请到该学期期末)。如果暂缓期限已到,你仍然不能办完学期注册,学校随时可能会启动取消你学籍的程序。

    从第二个学期开始,每学期只要办理学期注册即可,办理时间通常是开学之后的两周之内。学期注册是不需要再进行体检的,一般情况下交完规定的费用后持本人的研究生证即可到所在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2.3 暂时办理不完入学手续怎么办?

    因各种原因(例如经济困难一时交不上学费)暂未办理完入学手续,你可以向学院申请暂缓注册,最长的暂缓期限可以持续到入学后的第一个学期期末。届时如果还不能办理完入学手续,你将可能被取消入学资格。

    如果你未办理完入学手续,又不申请暂缓注册,通常在开学一个月之后,将会被取消入学资格。

    暂缓注册期间你可以同其它研究生一样进行课程注册并参加考核,所取得的成绩会正常登录在“系统”中,但不能作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有关规定详见《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第八条——关于成绩与学分的生效。为此,建议你一切可能尽早结束暂缓注册状态,通过学籍注册审核。一旦通过注册审核,你的学籍状态就会转变为“注册”。

  2.4 新入学研究生如何才能领到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正式卡?

    学校只给通过注册审核的新入学研究生制发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正式卡。由于新生的入学注册审核包括政审、体检等多项内容,需要时间较长,一般在入学后三个月左右才能全部完成。在此期间学校会发给你临时出入证和校园“一卡通”临时卡,这些证、卡可以使你在学校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在没有通过注册审核之前,你还不具有北京理工大学的研究生学籍,因此你在图书室借书时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如果你已经通过注册审核,研究生院会尽快为你制发研究生证,同时研究生院会及时通知卡务中心尽快为你办理校园“一卡通”正式卡。制发证、卡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在此之前你已经按本文第1.27条中的建议照完相并在网上进行了核对。

  2.5 体检未通过或未按规定进行体检会有什么影响?

    学校是一个人员高度集中的地方,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是保证全体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必要措施。凡是不符合招生录取体检要求新生,学校会视情况保留或取消其入学资格。无论被保留还是被取消入学资格,你都必须尽快办理离校手续。如果被保留入学资格,请你严格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办理有关后续事宜。

    不按规定进行体检或体检结果不符合要求但拒不办理离校手续,都是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2.6 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完不成全部学业怎么办?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从2009年录取的研究生开始,普通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2.5年,全日制工程硕士、全日制MBA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2年,非全日制MBA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3年;普博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4年;本科直博和硕博连读生基本修业年限(学制)为5.5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安排学习计划,并依据学位、学业和学位论文情况申请延期毕业。经批准延期后,普通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3年,全日制工程硕士、全日制MBA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3年,非全日制MBA最长学业年限不超过5年;普博士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本科直博和硕博连读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硕博连读生含硕士阶段学习年限)[参见北京理工大学令第12号、第26]。对于2008年及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7年。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者,可以根据“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申请延期毕业,延期累计时间与基本修业年限之和不能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参见第四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不能提前毕业。对于学业特别优异的博士生,可以根据“北京理工大学博士生提前毕业的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博士生提前毕业不得超过半年。

  2.7 为什么一定要按时办理延期手续?

    如果需要延期,你应当按规定提前申请(一般需要提前10周左右)。否则,你的毕业信息就会报到北京市教委进行电子注册,同时你的派遣证也将根据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制发。在此之后,即使破例给你补办延期手续,仍有可能改变不了相关的派遣信息,这可能会对你今后毕业时的派遣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还有可能产生除派遣之外的难以预料的后果。

  2.8 研究生可以提前毕业吗?

    我校曾经放宽过对研究生提前毕业的限制,允许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研究生在提前达到培养要求时提前毕业。但由于政策方面的原因,现已暂不受理研究生的提前毕业申请。

  2.9 研究生有结业证换毕业证的规定吗?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没有达到毕业条件但符合结业条件的研究生,有可能在结业之后回学校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果答辩通过,可以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醒你的是:并不是所有结业研究生都有资格回校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果你在规定修业期满时只达到结业条件但希望今后能换发毕业证,请你一定要详细阅读《规定》第三十六条,如果你不符合这些规定,就不能回学校答辩和换发毕业证。

    如果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连结业条件都没有达到,那就只能肄业。不论因为哪种原因肄业,都不能回校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了,当然也不可能换发毕业证。

  2.10 研究生在读期间出国(境)应当办理什么手续?

    研究生在读期间无论因公还是因私出国(境),都必须经过主管校长批准,除准备有关出国的文档(包括在外期间的意外伤害和疾病保险)之外,还应按规定办理与学籍有关的手续(详见《规定》第二十五条)。这对委托培养研究生来说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因此特别提醒的是:即便你是由所在单位派遣出国(境)而不需要在我校办理有关的涉外手续,同样需要经过主管校长批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2.11 硕士生选拔为硕博连读生后怎样取得博士学籍?

    研究生经选拔为硕博连读生后,需要继续在第二学期结束后先办理硕士生离校手续,再按新生办理博士生入学手续并通过入学注册审核后,才能取得博士生学籍。如果因体检等原因不能通过博士生的入学注册审核,同样可能会被取消入学资格。

    需要提醒的是:在你以博士生的身份入学之后,“研究生培养管理系统”会为你分配一个博士生帐号,而你在“系统”中的硕士生帐号可能还没有被取消,但建议你最好不要再使用它,特别是不要用它来修改或制订你的培养计划,更不要用它来进行课程注册,否则你的硕士阶段课程学习就算是没有完成。

  2.12 学业结束时如何发放学历证书?

    研究生学业结束时,根据学业完成的情况可能会发给毕业证、结业证或肄业证,这些都是学历证书。极个别情况也有不发给学历证书而发给学习证明的。不论哪种学历证书,都是注册研究生在完成相应的学业之后所获得的一种资历证明,因此学历证书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校长批准,或理解为必须由校长签发。由于每届毕业研究生数量众多,因此不能采用单件随时受理的方式报批,只能采用成批集中受理的方式报批。特别提醒你的是:如果你想在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立即到工作单位报到上班,请注意安排好你的答辩时间,务必保证在学校规定的答辩截止时间之前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否则你的学历证书可能要等到下一次集中受理报批。

    研究生的录取类别有非定向、自筹、定向、委托培养等,因此学历证书的发放形式也不一样。非定向和自筹研究生一般是所在学院集中领取之后直接发放到研究生本人手中,定向和委托培养研究生一般应函寄到定向单位或委托培养单位。

  2.13 毕业学期需要进行学籍注册吗?

    这里所说的毕业学期是指为你制发毕业证等学历证书的那个学期。例如春季毕业的研究生通常是在3月份制发毕业证,尽管你有可能在上学期期末或假期里已经通过了学位论文答辩,尽管你很可能已经提前到工作单位上班了,或者仅仅只需要在学校度过毕业学期的前几周而已,但3月份所在的那个学期才是你真正的毕业学期,在此之前校长并未给你签发毕业证书,因此你还不能算是正式毕业。夏季毕业的研究生也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在我校,通常只有夏季毕业的研究生可以避免这样的情况。

    因此,研究生在毕业学期是需要进行学籍注册的,尽管这个学期对你来说只有短短的几周,而且一旦校长给你签发了学历证书,你的学籍也就随之终止。